万众瞩目的新《消法》在2014年3月15日正式实施。但是,尽管新《消法》亮点频出,却不能说没有缺憾,甚至连“瑕不掩瑜”的评价都还为时尚早。
大宗商品“漏网”
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认为:从“退一赔一”到“退一赔三”(编者注:修改前的《消法》规定,经营者有欺诈行为,惩罚性赔偿是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的一倍,新《消法》则提高到三倍。)实践起来的确能够有效提升法律的威慑力,但要执行好,需对大宗商品的惩罚性赔偿有更明确的界定。
而新《消法》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——仍没有明确提及大宗商品的惩罚性赔偿。这也是自1994年年初《消法》首次出台的20年以来,始终悬而未决的问题。尽管新《消法》“亮点纷呈”,被媒体热赞,但大宗商品的惩罚性赔偿问题依然只字未提,不能不说是一个缺憾,甚至是一个“硬伤”。
对大宗商品的惩罚性赔偿问题犹抱琵琶半遮面了20年,使得司法实践中消费者在涉及房产等大宗商品交易时始终难以获得“退一赔一”赔偿,更不用指望在新《消法》“退一赔三”的权利了。
这说明法律还是对房产等消费品“另眼相待”,没有将大宗商品其当成“商品”看待。其实,只要依法进入市场进行交易,就应属于商品,就属于《消法》的保护范畴,这是常识。《消法》从未规定某些“特殊商品”消费不受法律调整,以大宗商品非“普通商品”为由拒绝用《消法》去调整没有任何法律依据。
“后悔权”缺少救济方式
新《消法》另外一个缺陷是,在“后悔权”所适用的交易方式范围上,新《消法》界定为:“经营者采用网络、电视、电话、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”,一个“等”字,再次留出悬念。另外,没有相应的赔偿责任条款对应是重要问题。无救济则无权利,在学界,《消法》的责任制度是最受非议的,针对消费欺诈的《消法》49条(编者注:有关双倍赔偿的规定)在司法实践中甚至面临被抛弃的境地。
《消法》最大的保守就在于,对其庞大的责任体系在现实中并没有被适用的熟视无睹。
法人算“消费者”吗?
总的来说,本次修法步子既大又保守。一些该改的地方没改,一些应该明确的地方不明确。比如:“消费者”的概念问题,到底是仅限于自然人,还是法人也可算为消费者,此问题从1993年争论到现在,依然没给出答案。
还有“退一赔一”对知假买假是否适用,修法时也予以回避。之前,关于“王海打假”等案例曾引发激烈辩论,而各地法院对此的判决也五花八门。
另外还存在一些技术性缺陷,如退货过程中的商品损坏或丢失,目前《邮政法》确立的快递赔偿标准偏低,而退货时,若在快递过程中商品损坏并出现赔偿不足或者不能赔偿的情况,损失谁来承担?
新《消法》从立法到实施,整个方向还好的,已经是重大进步了,但广大消费者在欣喜的同时,也要需要了解到本次修法略显保守,一些本应细化的内容未能细化。今后,在执行层面或带来相应的风险和纠纷。
来源:《中外管理》杂志风险观察专刊